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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好消息,中药材增值税又降了!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5-05 11:18:4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其中包括农产品(含粮食)等货品销售、进口税率从13%降至11%。
 
  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明确规定,中草药材为农业产品第一大类——植物类中的“药用植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这次中药材减税后,已经呼吁减税多年的中药材也在翘首期盼,降税会不会到来?
 

  目前,我国中成药税率按照17%征收,多年来产业界对于降税的呼声很高。


 
  2014年,全国人大代表陈致慜就曾公开表示,国家从1994年开始,对民族产业中成药增值税条例,到今年已经是20多年了,高出的4%无形当中就相当于多交了一个税种,严重影响了作为我们国家国粹的中医药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